规章制度

广西大学公共实验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西大设〔2020〕1号

发布时间: 2020-02-10 11:56:35
广西大学公共实验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广 西 大 学 文 件


西大设〔2020〕1号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公共实验中心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设备资源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共享程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制定了《广西大学公共实验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

 

 

                                        广西大学

                                      2020年2月7日


 

广西大学公共实验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活动中占有使用的、产权属于国家的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设备资源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共享程度,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印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2015年),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广西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6〕16号)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广西大学公共实验中心建设的总目标是:建成对内服务学校一流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对外承接分析测试服务的高水平公共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发挥对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条件支撑作用。

第四条 围绕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紧跟科学研究的前沿,按照“需求导向、学校投入、集中放置、统一管理、开放共享”的建设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共实验中心包括理化科学实验中心、生命科学实验中心、工程科学实验中心、超级计算中心和实验动物中心等公共实验分中心。

第五条 公共实验中心实行人、财、物和场地的集中管理。除涉密设备外,单台(套)价值4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机组及其所占用场地必须开放、共享并纳入公共实验中心,学校配备设备操作人员。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结合各分中心的运行情况与运行效益,对公共实验中心的构成与资源配置进行动态调整、优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原则

 

第七条 公共实验中心是学校的公共服务平台,不隶属于任何学院。学校对列入公共实验中心的资产、人员及其发展规划、运行服务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原则为“学校统管,学院协管,首席科学家负责”。

(一)公共实验中心设置主任一名。公共实验中心管理具有相对独立性,相关学院只是受学校委托,协助管理。公共实验中心在学院占用的场地,不计入学院的场地资源占用。

(二)各分中心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各设立一名首席科学家, 由校长直接聘任。首席科学家参与制定各分中心的建设规划;参与组建实验科学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参与组织实施各分中心的建设;负责各分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九条 实验设备处负责筹建公共实验中心,按照《广西大学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项目申报进行论证。督促和考核各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第十条 成立三个校级仪器设备论证专家委员会,分别为“分析测试类仪器”、“信息设备及软件”和“工程加工装备”专家委员会,每个专家委员会由3-5名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负责单台(套)价值4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申报的论证。

第十一条 公共实验中心设高级实验技术研究岗和实验技术岗两种专职岗位。由学院和实验设备处组成的联合考核小组对专职人员进行考核。专职人员不参与学院绩效分配,将另行制定公共实验中心专职人员的人事管理和绩效分配办法。

高级实验技术研究岗人员主要负责设备功能开发及流程拟定。

实验技术岗人员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操作运行、培训及维护管理等。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实验中心将实行统、分结合的运行管理模式,对战略、规划、建设、预算、人事、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服务和日常运行授权各分中心自主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实验中心将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技术服务队伍,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及教学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高年级本科生的创新实践提供实验条件,提高设备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水平。

第十四条 公共实验中心实行大型仪器独立操作、委托上机测试、委托仪器技术方法开发、来样检测等多种服务模式,提供全方位的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除特殊设备外,建立培训用户上机操作制度,设备按需全时开放。

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的组织实施

(一)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学校审批通过之后,方可实行。

(二)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规划组织实施。

(三)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特别是涉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变更或调整,必须重新进行论证,并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六条 制度建设

(一)公共实验中心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和完善各类规章制度。

(二)公共实验中心所制定的各项制度须报学校批准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公共实验中心所制定的日常规章制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岗位职责与管理制度;

2.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3.每台仪器常规测试的机时收费标准;

4.校内、校外用户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

5.仪器机组的使用、维护、维修及消耗费用的规定;

6.仪器机组和人员的考核制度;

7.有关安全制度。

 

第四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实验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学校预算,每年实验设备处根据公共实验中心发展规划和建设、维护正常运转的需要,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学校编制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公共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购置原则、招标、采购、安装、维护等均需遵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根据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实行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全成本核算收费,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二)分别制定针对校内、校外使用人的测试费收费标准,按不同测试模式分别定价。所有使用人预约使用、按标准缴纳测试费。所有收费直接缴入学校专门账户,实行单独核算。

(三)项目支出经费由实验设备处按学校批复的年度库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日常运转经费由公共实验中心根据学校批复的公用经费预算按规定具体使用。经费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共实验中心对各种共享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问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评价、投诉和奖励机制。

(一)建立用户评价制度。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成果等。评价结果应用于设备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发放等。

(二)建立投诉制度。设备使用人员可就设备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向实验设备处进行投诉。由实验设备处开展调查,并对用户信息保密。

(三)建立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制度。由实验设备处制定各分中心工作任务,并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测试预约人信誉评估制度

预约人在收到仪器管理者确认信息后,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送样。申请受理后无故取消设备使用达3次以上(含3次)的预约人将被列入公共实验中心黑名单,3个月内不能继续申请公共实验中心的共享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督办和问责制度

(一)校务督查办将公共实验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作为学校重要工作进行督办。

(二)校纪委办公室对该项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不落实学校要求等情形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西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网络传输

  校对:唐琼玲       录入:唐琼玲       排版:覃瑾(共印3份)

上传:覃瑾       审核:校办秘书科